记者从司法部了解到,自2001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以来,共实施了10次国家司法考试,全国有50万人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,有效地发挥了储备和选拔法律职业人才的职能作用,对加强政法队伍建设,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重要贡献。
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,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法官法、检察官法、律师法和公证法明确规定初任法官、初任检察官、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,取得法律职业资格,才能任职。2008年以来,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制定了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》等20余部国家司法考试规章、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流程等,初步形成了国家司法考试规章制度体系。
据介绍,近年来,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需要,根据中央关于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要求,司法部对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内容进行了五次较大调整,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、重大指导原则纳入大纲,在试卷命题中增加考查相关法律的内容和分值比例,注重考查司法实践能力,强化了政治意识和法律职业道德的考查。
司法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意见,对经济欠发达地区、民族自治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采取优惠政策。目前,全国有25个省份的1386个县(市、区、旗)实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、降分录取等政策。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选拔双语法律人才,翻译印制了蒙古文、藏文、哈萨克文、维吾尔文、朝鲜文5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和蒙古文、维吾尔文、哈萨克文3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考试大纲,并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考生实行照顾倾斜录取政策,单独确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考生录取合格分数线。截至2011年底,共有9万多人通过放宽政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。这些措施促进了中西部地区法律职业人才和基层法官、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有效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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